拉脱维亚农产品进口关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6页(267字)

1994年12月1日,拉脱维亚颁布《海关关税法》规定:包括农产品在内的进出口关税和某些相应的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18%)和报关费均应在边境验收站交纳。拉脱维亚进口关税分三类:(1)对与拉未签有政府贸易协定国家的商品征收20%的基础税,肉类征收40%-55%的关税。(2)对与拉签有政府贸易协定,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我国在内)商品基础税为15%,肉类食品征收30%-45%。(3)对与拉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商品基本上不征关税,但部分商品仍在一定期限内保留进口关税,一般为1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