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城市土地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8页(320字)

韩国于1989年12月公布《土地所有上限的法律》、《关于开发利益回收的法律》、《土地超过所得税法》等三部法律,从1990年开始实施。法律规定,收回土地开发利益可采取征收负担金办法。根据规定,进行城市再开发,工业区开发,居住区开发,商业流通地区开发,市中心再开发,高尔夫球场、汽车停车场及其他建设事业时,必须事先得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批准;因开发事业得到的开发利益,由开发事业主向国家缴纳50%的负担金;开发各种事业的开发规模,由总统令规定,一般为3300平方米以上。国家用地免征。政府机关投资的单位,可减免50%。还规定,开发负担金应在事业完成后3个月以内计算完毕,6个月以内必须全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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