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抵押土地租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4页(241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78条规定:(1)设有抵押的已登记土地的租赁,对抵押权人无约束力,除非:该租赁是由抵押或法律直接或间接准许的;抵押权人同意该租赁。(2)本条授予抵押权人有权拒绝出示权属证书副本以使抵押人的租赁得以登记,但抵押权人出示权属文书副本,并不意味着他同意该租赁。(3)当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租让的证据呈交给登记员后。登记员应在租赁登记纪要中提及该赞同。(4)本条作必要修正后,亦适用于已登记土地留置人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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