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调查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5页(368字)
日本《国土调查法》第2章规定:(1)国家机关实施的国土调查和都道府县实施的基本调查的基础计划,均由总理府令予以规定;国家机关施行的国土调查的实施计划,由进行该项调查的国家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基础计划予以制订;当都道府县进行国土调查的基本调查时,应根据本法规定的基础计划和作业规程的准则,制订关于实施调查的计划和作业规程,并须呈报主管大臣;市町村和土地改良区,根据基本调查的成果,实行国土调查时,应制定实施计划,并须呈报都道府县知事。(2)实施国土调查计划者,在实行该项调查之前,应按政令规定,予以公告。(3)国家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对实行调查者或实行调查的都道府县,在预算的范围内,可以拨给补助费用;按照政令规定,对于市町村或土地改良区进行的地籍调查,应由都道府县负担六分之五的经费。
上一篇:日本国土调查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