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私有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3页(394字)

澳门地区私有土地业权是从法律上确立的。1901年7月2日葡萄牙海洋及海外商业部颁布《海外批地暂行总章程》,同年11月9日延伸至澳门实施。该章程规定,包括澳门地区在内的所有葡萄牙海外属地的土地,可划分为公地和私地两大类。凡在1901年5月11日前未按葡萄牙法律办理私人业权登记的所有土地,一概划为公地,归葡萄牙所有,对于已在占有土地上居住、耕种及修建房屋达20年以上的当地居民,则准许由专门法律授予私人业权。根据这一规定,当时澳门半岛及凼仔、路环两离岛居民原自用土地,有一部分按该法例获准登记为私有业权土地。还有一部分早年由清政府发给居民关于私有土地的地契,即“纱纸契”的私有土地业权未曾办理正式法律手续取得澳门官方承认。为此,1980年《澳门土地法》规定,对于已存在的以通常被称为纱纸契的文件进行交易的土地,立法会将订定有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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