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利许可项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2页(210字)

法国《国有河域和内河航运法典》第1卷规定:(1)无论属于哪类江河,水利工程项目的许可证一律由省长颁发政令授予。(2)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75年。(3)在任何时期,都可以撤销授予的许可证或对之进行修改,而且不予赔偿。(4)许可证获得者最晚在许可证到期前5年提出展期申请。(5)许可证持有者必须照章缴纳排污费。(6)许可证持有人的任何放弃、转移许可权的行为必须通过省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