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现存水供应执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3页(234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凡在本法生效时,或在本法生效日以前一年期间内进行水的生产和供应者,水行政长官应当发给他生产执照,其水量应与以前规定的数量一致,用水户也应是以前的用水户。(2)拟按本条规定申请生产执照者,应从本法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向水行政长官提出,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手里没有执照的申请人;水行政长官不应拒绝接受按本条提出的申请,即使是在90天以后才提出的,只要他有延期的特殊理由,也还要给他办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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