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8页(874字)

捷克斯洛伐克的水资源比较丰富,20世纪60年代后水污染日益加剧。为了保证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资源,该国曾制定了一系列法规。1955年,国民议会制定了《水法》。1973年10月31日制定了《水资源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防止水污染。一切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经济组织,都有义务加强水资源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循环用水,恢复和改善水的质量。法律规定,建设住宅、企业和其他工程设施,投资者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时就要考虑水的供应,否则不予批准。地下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用于其他目的,而且要事先得到批准。在建设威胁水的质量的管道和仓库时,必须同水利管理部门商量。在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利工程时,在利用地表水和从河床挖掘建筑材料时,必须注意保护类资源和居民休息的需要。农业土地、林业土地和池塘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不仅要在量和质的方面保持良好的水利条件,而且要促进其改善。为了防止水的污染,保持水质清洁,1966年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保护居民健康的法律和关于创造和保护良好生活条件的条例,对水的质量规定了基本卫生要求。随后,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进一步规定了水质卫生标准。《内水航行安全章程》等法规,也规定了保证水质洁净的要求。根据规定,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只有在符合标准时才可以排放污水,石油、油类物质、燃料、灰渣和其他有害物质不得排入水体。法律还禁止将可能堵塞水流的物品倒入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或者堆放在可能掉入水中的地方。为了保护水资源的天然储备,共和国政府可以将某些地区宣布为受保护地区。为了保持水源的充足水量和良好状态,水利管理机关可以建立水源保护区。捷制定了《水资源法》后,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以该法为基础,在1974年分别制定了《国家水利管理法》。80年代末,捷克斯洛伐克政局剧变。捷克与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国家后,捷克共和国加快了水资源管理、保护立法。于1992年制定并实施了新的《水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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