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水利事业兴办奖励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1页(315字)
民国1947年《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第4条规定,捐资给奖之标准如下:(1)捐资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者,给予四等奖状。(2)捐资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给予三等奖状。(3)捐资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者,给予二等奖状。(4)捐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者,给予一等奖状。(5)捐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者,给予二等奖章。(6)捐资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者,给予一等奖章。(7)捐资5000万元以上者,给予一等奖章。(8)凡有本条例第2条第2款、第3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奖状或奖章。(9)凡有本条例第2条第4款、第5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奖章或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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