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水利组织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4页(346字)

1940年9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水利委员会组织法》。共19条。主要内容:(1)规定水利委员会掌理全国水利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执行水利委员会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的责任;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可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2)水利委员会内部设置总务处、设计处、工务处。水利委员会可就重要水利工程设置专管机关;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的议决,可增置制裁并各处及所属机关。(3)规定水利委员会内部各处的具体掌管工作事项及职责范围。(4)规定水利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内部机构干部、管理人员的委任、选派和配备职数、职责。(5)规定水利委员会会议规则及处务规程,由委员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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