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与植物检疫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9页(329字)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第10条特殊和区别处理中规定:(1)在制定和适用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时,成员方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特殊需要。(2)当适当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为逐步制定新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留有余地时,应给事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利益的产品提供较长期遵守新措施规定的时间框架,以保持其产品出口的机会。(3)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能够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要求允许这些国家对本协议下的义务享有全部或部分具体指定的和限制的例外,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需求而定。(4)成员方应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并为此提供便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