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基金支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7页(225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26条规定:(1)基金管理者认定指定生产者、指定收购加工业者或指定输出业者,由于天灾地变或国际市场的急剧变化等不可抗力的事由,因生产、收购、加工或输出而蒙受损失时,应按总统令规定,在现有的振兴基金的范围内,支付相当于其损失额全部或部分的金额。(2)基金管理者认定为奖励指定品种的生产特别需要时,经请示农林部长官批准,可在现有振兴基金的范围内,向指定生产者支付生产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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