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进口粮食价格稳定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5页(506字)

为保证进口粮食的销售价格稳定,韩国《粮食管理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让输入粮食的买卖业者及加工业者设立和运用价格稳定基金。依据总统令发布的《粮食管理法施行令》作如下具体规定:(1)在政府指定了进口粮食及加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农水产部长官可依法让进口粮食的买卖业者及加工业者建立和运用价格稳定基金(以下称“基金”)。(2)基金构成:依据粮食实际进口价格的销售成本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时或依据原料粮食实际进口价格的销售成本低于把原料粮食物品的国内销售价格换算成原料粮食成本的金额(以下称“基准金额”)时出现的差额;基金的运用所产生的收入。(3)基金用途:粮食实际进口价格的销售成本超过国内销售价格时或原料粮食实际进口价格的销售成本超过了基准价格时,其差额的填补;粮食进口所需的资金融通;基金运用上所需的经费;其他被农水产部长官认为有助于进口粮食的价格稳定及供需畅通的事业的支援。(4)为了稳定进口粮食的国内销售价格,政府拟进口全部所需粮食卖给加工业者或为了弥补因指定国内销售价格而出现的损失时,可以承接、运用该粮食价格稳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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