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6页(974字)
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因实施检疫或者按照规定作熏蒸、消毒、退回、销毁等处理所需费用或者招致的损失,由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承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于1994年6月22日发布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管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其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各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对应检物实施现场检疫、监督、实施室检验、消毒(熏蒸)处理以及检疫技术服务等,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收取,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收取;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及包装物进行消毒、除虫等处理的,收取消毒、除虫处理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需作熏蒸处理时,凡由专业熏蒸队处理并由动植物检疫人员放虫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专业熏蒸队收取本批熏蒸费6%的监测费,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熏蒸处理的,参照当地收费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费;出口植物产品需实施动物检疫,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另收动物检疫费,按每吨0.5元计收;动植物检疫人员离开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在地进行检疫、监督,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并按每人每天收取外出检疫或监督费30元。《收费管理办法》还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和货物价等因素制定;报检单位或个人申请检疫时,应先交纳50%检疫费;已开始实施检疫的,按检疫费标准的100%计收;自动植物检疫机关开具收费通知20日内,报检单位或个人应交清全部检疫费,逾期未交纳的,从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检疫费5‰的滞纳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应全部用于发展动植物检疫事业。根据《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于1994年12月21日又发布了《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对部分原来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检疫、检验业务,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