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预防污染公害局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7页(590字)

法国1994年《关于环境部的行政管理组织的法令》规定:(1)预防污染和公害局的使命为制定、执行同下列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估计、预防和降低由设施、物品、产品和废品造成的污染、公害及危害;主要负责制定同环境保护定级设施以及对化工产品检查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参加制定同蜕变后的遗传机体有关的规章制度;天然性公害的认识、估计和预防;噪音公害的预防和限制;土地和大气的生物质量评估的规定。预防污染和公害局执行上述任务,但由核设施安全局负责的有关核基础设施的管辖范围除外。(2)负责提倡在制定企业的工业、贸易战略和能源政策时考虑到环境问题,鼓励发展卫生技术和高质量的生物产品。(3)注意在领土整治和城市化行动中考虑到自然性和技术性公害问题。它组织制定对废弃物的管理和地表矿开采的规划。(4)指导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国家下放机构的技术行动,并对之作出估价,它也推动对定级设施的视察检查。(5)负责监管工业环境和公害全国研究院、环境与能源控制事务所以及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全国事务所的工作。(6)从事对预防重大公害、保护大气层、同噪音作斗争以及预防产生废弃物和管理废弃物方面的跨部协调。(7)它领导噪音全国委员会、定级设施最高委员会、化学物质的生物毒性评估委员会和重大公害评估委员会的秘书处。(8)预防污染和公害局长行使重大公害全权代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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