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影响评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7页(319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中,对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实行许可制度、协调相关行政机构之间关系及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等作出具体规定。关于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法律规定:组织上,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构成。委员由在环境理论、资源保护、污染净化等方面有声望的专家经有关部局推荐后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主任根据委员会的推荐进行任命,主任和副主任的最高年龄为70岁。委员会设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当国内没有适当专家时,可以从国外聘请。工作分工上,委员会根据法律所确定的工作权限,为征集建议而组成工作小组,以便听取意见。工作小组通常由5人至10人组成。工作小组可以招聘委员以外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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