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种牛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7页(846字)
泰国进境动物检疫法律中,对进境种牛、种水牛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出口国在过去至少3年内未发生口蹄疫、牛瘟及牛肺疫,并且未对这些病进行预防接种;(2)出口时,动物没有任何带传染病的迹象;(3)动物必须来自于动物疾得到严格控制的地区;(4)动物应在出口前至少1个月内检验结核病,用牛型结核素(PPD)做尾根部皮内试验,72小时后,结果为阴性;(5)动物未患过副结核病,并且未同患此病的动物接触过,动物所在的农场在过去的3年内没有发生副结核病,动物出口前1个月须做副结核病补体结合试验,结果为阴性;(6)动物须来自证明没有布氏杆菌病的农场,出口前1个月内,动物采血做布氏杆菌病补体结合试验,结果为阴性,如果动物年龄超过1岁并来自未证明无布氏杆菌病的农场,那么动物应采血做两次补体结合试验,两次试验间隔不少于4个月,结果均应为阴性,第2次试验应在动物出口前1个月内做完;(7)动物须无致病血清型引起的钩端螺旋体病,出口前1个月,动物采血做显微凝集试验,滴度小于1∶100,如果动物来自未证明无钩端螺旋体病的农场,动物必须接种该病的疫苗;(8)如果动物来自蓝舌病疫区,出口前1个月,动物必须做补体结合试验,结果为阴性,出口前,动物需经指定的杀虫剂处理,杀虫剂作用时间应至少一周,来自无蓝舌病地区的动物其所在牛群必须无蓝舌病病史;(9)出口前,动物须经指定的杀虫剂处理,除去蜱和其他的体外寄生虫;(10)动物来源的农场,在过去的3年内,没有下列疾病:牛恶性卡他热、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和Q热,动物装船前6个月内农场未发生或农场附近未发生过牛流行性出血热;(11)动物经泰勒焦虫病(包括东海岸瘟疫)检测,结果为阴性;(12)离开出口国后,装载动物的船或飞机只能在指定的中途口岸停靠,离开出口国后,船或飞机上不得载有猪或反刍动物,离开出口国后,不得从任何中途港装载饲料或动物性饲料,如果船或飞机上暴发任何主要的流行病,动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