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监测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3页(374字)

德国《环境监测法》第3条规定,根据本法提出的设备计划应当处在环境监测之下。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对下列事项授权:(1)将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设备纳入计划之内;(2)考虑到欧洲共同体议会或委员会法律文件,计划不包括那些担心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设备。在授权基础上的法律条款需要联邦议院的同意。如果联邦议院在接到法律条款后不在3周内拒绝给予批准,则视为承认对该法律条款的批准。当有紧急的防务理由或履行国际间义务要求时,联邦国防部长可以根据与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长达成一致意见后制定的原则,同意为国防服务的计划不适用本法或不适用本法的具体要求。但是,应考虑环境免受有害的影响。其他涉及审批程序的法律条款不受影响。联邦国防部长每年向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长报告本款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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