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信息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5页(409字)

英国《环境法》第51节第1条规定,一个新机构须向相关的大臣提供他合理要求的如下所有信息:(1)新机构的财产;(2)职能的行使和职能的拟定行使;(3)新机构的一般职责。第2条规定,依据本节所要求的信息必须按照相关的大臣可以合理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并给予或者补充相关大臣可以合理要求的解释。第3条规定,一个新机构依据本节可以向相关的大臣提供的信息必须包括:虽然目前机构没有获得、或者不会获得,但却有理由要求新机构获得的信息。第4条规定,出于本节的目的,在指示中必须包括下述要求:(1)可以叙述按照发布指示的大臣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供的信息。(2)可以要求特定场合的、特定情况的或者随时提供的信息。第5条规定,出于本节的目的,一个新机构必须:(1)允许相关的大臣出于本节的目的授权的任何人员检查和拷贝新机构的账目及其他记录;(2)作出检查人员或者相关大臣可以合理要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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