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检疫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2页(369字)
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规定:(1)农业和食品工业部部长应定期建立并公布植物检疫物名单,禁止其中的检疫物进入越南或在越南内不同地区传播。(2)植物检疫物重要掌握货物受危害情况,发现或怀疑有名单中列出的或新的、未知的有害生物时,应立即向就近的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报告。(3)当发现名单中列出的检疫对象时,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应确定需采取的限制和扑灭措施,并要求物主立即执行。当有害生物发生流行时,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应立即向权力机关报告,以决定公布疫情。(4)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根据农业和食品工业部的规定穿着制服、佩带徽章、缎带并携带植物检疫证件。(5)物主要根据规定交纳植物检疫手续费和其他费用。(6)严禁将检疫名单中公布的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或导致在越南不同地区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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