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刑事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4页(593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10节规定:(1)凡故意违反本法某规定、据本法规定颁发的许可证或为实施本法第8节规定而制定的条例者,据犯罪情节等,处2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科。凡故意违反据本法规定颁发的其他条例的规定者,据犯罪情节等,处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科。(2)已向某人颁发了批准某人进口、出口类、野生动物、植物或经营进口野生动物检疫的检疫站、使用联邦的土地,包括放牧牲畜的租契、许可证、特许证或与这些人签订了其他与此批准有关的协议的各联邦机构首长,应当在该被批准者从事了违反本法及据本法规定颁布的条例、颁发的许可证、证明书的犯罪行为后立即修改、吊销、终止这些租契、许可证、特许证或其他协议。该部长应当中止或吊销向那些从事了违反本法及据本法规定颁布的条例、颁发的许可证、证明书的犯罪行为者颁发的猎狩许可证或渔业许可证或其他的印花。但此种终止经一年为限。美国不为被据本节规定吊销、终止了某租契、许可证、特许证、印花或其他协议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支付任何补偿费或赔偿费。(3)尽管有本法的其他规定,但若据本条被诉讼的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从事该犯罪行为乃基于善意,即他认为他的行为是为防止他本人或家庭成员、其他人免受濒于绝灭的物种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为的,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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