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区风景名胜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9页(535字)

法国1968年7月9日颁布《关于巴黎大区风景名胜的省级委员会的法令》规定:(1)设立一个巴黎大区风景名胜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所有同巴黎大区一个以上省份的风景名胜有关的事务。巴黎大区的风景名胜省级委员会不得对已经提交大区委员会、并且后者已经发表意见的事务进行审议。(2)巴黎大区风景名胜委员会的组成:巴黎大区区长或大区区委秘书长;法兰西房建局地区主管官;地区装备部门负责人或其代表;1名农业部长指定的官员;1名负责旅游的部长的代表;1名历史古迹监察长;1名负责历史古迹的监察长;由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从巴黎景点委员会成员中依据其在保护景点和自然方面的才能选定的8名人士;2位市镇长,2位省议会议员,1位巴黎议会议员,6位由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在征求巴黎大区区长的意见后指定的人士,其中最少2名建筑师,任期3年,可以连任。省长和省级景点委员会指定的2位委员会委员参加涉及本省景点的委员会会议,并有表决权。(3)由参加审议会并拥有发言权的法兰西房建局大区主管或法兰西房建局的建筑师向会议提出报告。但是,委员会可以从其成员中指定1名报告员负责对某项事务或某个问题的研究。(4)只有至少10位成员出席会议,委员会的决议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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