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噪声控制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0页(351字)
美国1978年《安静社会法》规定,国会确认下述基本情况和基本政策:(1)对噪声的控制不力已对国民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危险,尤其是在城区;(2)主要的噪声污染源为各种运输车辆、工商业经营中所使用的各种设施、机器、设备及其他产品;(3)在由各州、地方政府承担控制噪声的主要责任的同时,为了用全国统一的方法对工商业经营中所发生的噪声加以控制,联邦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国会宣布,美国的政策是:为全体国民改善环境,使他们的健康和福利免受噪声的危害。为此,在本法中规定联邦在关于噪声研究和各项活动中应采取的各种有效的和协调的办法,为在工商业经营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规定联邦的噪声发射标准,以及向公众提供关于这些产品噪声发射的特性及降低它们的各种特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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