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家畜检疫站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4页(427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家畜在检疫站染病时,主要检疫官员可允许私人开业兽医治疗。(2)除经主要检疫官员许可,任何人不许进入检疫站。(3)除经主要检疫官员许可,在有家畜的检疫站任何人不准离开。在家畜检疫站的任何人、未经许可离开时,可由巡警带回检疫站,并进行消毒。(4)所有在检疫站的人(不论是否被雇用者),应服从该站的规章制度,管理官员对不服从者应令其立即离开,或严格消毒后令其离去。违犯上述监视最后一条的任何人是犯法的。应予罚款100英镑。(5)未经主要检疫官员的许可,不许带入或取走检疫站的任何动物、车辆或货物。违者罚款100英镑。根据主要检疫官员的指导,任何动物、车辆或其他货物进出检疫站时应彻底消毒,并在一定期间内留在检疫站。(6)检疫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要停留在检疫站的家畜,如从检疫站被带出时,任何检疫官员、巡警、或海关官员均有权扣押家畜,并送到检疫站或主要检疫官员所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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