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有害环境报告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8页(249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第38b条根据本法已得到许可从事有害环境活动的人,应当每年向郡行政委员会或者市政机构提交一份专门的环境年报。环境年报应当包括为履行许可决定所规定的条件而采取措施的情况以及采取措施的结果。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规定该环境年报应当包含比许可决定条件内容更多的环境情况。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就环境报告如何提供信息资料另行颁布法规。监督机构可责令未提交环境年报的许可证持有者履行该项义务,在该项命令中,监督机构可以施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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