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9页(334字)
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应当予以赔偿:(1)河流、湖泊或者其他水域的污染;(2)地下水的污染;(3)地下水位的变化;(4)空气污染;(5)土壤污染;(6)噪声;(7)振动;或者(8)其他类似的侵害。损害或者伤害是由于爆破活动或者其他爆破性风险因素造成的,对因岩石爆破或者其他爆炸物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应当予以赔偿。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开采作业或者类似作业者,未采取《土地法典》规定的安全措施,或者在从事该作业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履行正当注意义务的,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给予赔偿。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特殊性质或者对他人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者,即使无过失,亦应对其作业造成的损害或者伤害给予赔偿。
上一篇:瑞典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