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粪尿净化清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1页(228字)
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1)凡欲从事人粪尿净化槽清扫业者,应得到管辖该清扫地区的市町村长的许可。(2)除非市町村长确认前款所述许可的申请符合本法律各项要求,否则,不得批准。(3)在第1款所述的许可证中,应规定有效期,或为保全生活环境所必要的各种限制条件。(4)凡得到第1款所述许可证者,应据厚生省令规定的技术标准,清扫人粪尿净化槽。(5)违反上述许可规定者,处1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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