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有毒物质认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4页(206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为法的目的,除了出现“固有的有毒的”表达之外,如果某一物质以一定的数量浓度,或者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可能进入环境,产生下列情形,那么它是有毒的:(1)对环境或对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具有或可能具有立即的或长期的有害影响;(2)对生命所依赖的环境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危险;(3)对在加拿大境内的人类生命或健康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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