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设施卫生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3页(242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32节第1条规定,未事先向行政长官领取许可证,任何人不得运行或者使用,或者允许使用食品设施用于本法附表规定的目的。第2条规定,依照前述第1条定罪后,行政长官可以通过给犯罪人的书面命令,要求发生犯罪的场所、房屋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自行政长官命令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作为食品设施运行或者使用。如果该人不执行命令,则行政长官可以采取必要的步骤或者措施保证这一命令的实施,且应向该人收取行政长官处理这一事件发生的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