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噪音污染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0页(380字)

香港1988年颁布《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1989年1月开始实施。《噪音管制条例》是香港管制各种类型环境噪声的综合性法规。现行有效的噪声管制法例还有《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道路交通条例》、《民航(飞机噪音)(证明)条例》、《民航(飞机噪音)(飞机类别)公告》、《民航(飞机噪音)(飞机着陆或起飞限制)公告》、《民航(飞机噪音)(操作引擎及辅助动力器的限制)规例》,这些条例均是用以限制和管制道路交通和空中飞行器产生噪音。根据《噪音管制条例》颁布的附属规例包括:《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和《管制非住宅楼宇、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等,用以监督、评估管理有关噪声的程序、方法的技术规则,对香港噪声管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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