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方式和评审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72页(1370字)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个人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创新,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七)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事务所及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
(三)积极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四)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注重律师队伍建设,较好的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建立良好的行业诚信制度和完善的纪律教育机制,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的;
(三)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和形成律师培训、继续教育的综合体系,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执业水平的;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有效地推动本地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
(五)认真履行《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