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实施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82页(568字)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各级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惩戒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惩戒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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