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和议案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27页(831字)

第一节 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

第九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规则制定权。

第十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律师协会章程、全行业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一条 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外的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负责制定、修改的行业规则委托理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行业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行业规则为试行的行业规则,经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二节 议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可由下列机构提出:

(一)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

(五)全国律师协会理事10人以上联名;

(六)团体会员5个以上联名,个人会员100人以上联名;

(七)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联名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可附行业规则草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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