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56页(543字)

第十七条 凡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邮政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认可检验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将“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根据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国家邮政局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产品不合格,申请复检的所有经费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抽样或抽样后拒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抽样样品,保存时间直至企业确认检验结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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