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安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2页(178字)
日本《森林法》第39条之3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及都道府县知事,鉴于保安林制度所负有的使命,关于保安林,除依本法及基于本法的政令的规定,适当地履行属于其权限的事务外,必须对于保安林有关限制的遵守及义务的履行,进行有效的指导和援助,采取其他为保安林的保全所必要的措施,努力使保安林经常发挥符合其指定目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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