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安林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1页(390字)

日本《森林法》第31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对保安林预定森林,可依省令规定,在不超过90日的期间内,禁止树木、竹的采伐或土石或树根的采掘、开垦及其他变更土地的形状和性质的行为。第34条规定,在保安林中,依政令规定,除非经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不得采伐树木。但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场合,不在此限:(1)依法令或基于法令的处分,有采伐义务者作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采伐的场合;(2)森林所有者等取得第49条第一项的许可而进行采伐的场合;(3)依第188条的规定,而进行采伐的场合;(4)在火灾、风水灾及其他非常灾害之际有供紧急之用所必要的场合;(5)除伐的场合;(6)其他以省令规定的场合。在保安林,除非经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不得进行采伐竹子,损伤树木,放牧家畜,采集森林杂草、落叶或落枝,或者采掘土石或树根开垦及其他变更土地形状和性质的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