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安林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1页(343字)
日本《森林法》第38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向违反本法规定者或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而采伐树木者,命令其中止采伐,或对该采伐迹地,规定期间、方法和树种后使其采取造林的必要行为。(2)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向依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许可行为者,命令其行为中止或规定期间,使其采取恢复原状所必要的行为。(3)都道府县知事,在森林所有者违反本法规定,在作为保安林有关的指定施业要件而规定的栽植期间内,不进行栽植,或不按照作为该指定施业要件所规定的栽植方法或树种有关的规定进行栽植的场合,可命令该森林所有者,在规定期间内,应按与该保安林有关的指定施业要件所规定的栽植方法同一的方法,将与作为该指定施业要件所规定的树种同一树种进行栽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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