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88页(1060字)

第二十条 被认可的部质检中心,其质量监督检测业务,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中心的正副主任由所在单位任命,报部科技司、人劳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采取中心和站两级管理的方式。中心设办公室,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站的工作,并向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单项产品检测中心,为中心一级管理,根据检测需要可设置若干组,但不作为一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的抽查检验计划,由各司(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科技司汇总后于次年的2月底前下达。地区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不得与部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重复。

部质检中心承担的其他检测、认证、鉴定等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司申报计划,科技司于第二年的二月底前下达计划。检测结果由科技司汇总,能源部发文公告。

第二十三条 部质检中心每年以书面材料向科技司和有关司(局)汇报一次工作,指定的抽检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部有关司(局)对部质检中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裁决。

第二十五条 部质检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部质检中心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使部委托的质量监督职能,部有关主管司(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司(局)拨给检验费,接受委托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地区质检中心承担的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经费。

第二十七条 部质检中心的技术论文,研究开发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属科技成果,纳入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第二十八条 部质检中心所在单位和主管司(局)要加强对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和廉政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由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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