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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内审初步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6页(445字)

(1)在分项确认的基础上,综合整体检查情况和经落实后的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及时形成“内审初步意见”。

(2)内审初步意见形成后,内审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总结会谈,当面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可事先将“内审初步意见”印发给被检查单位,以便进一步确认检查的事实和结果。被检查单位可以就有关事项及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检查结论提出意见。

(3)被检查单位对“内审初步意见”中的内容无异议的,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审初步意见”上确认签字。对离任审计“内审初步意见”的确认,同时还要由被审计人签字。

(4)被检查单位对“内审初步意见”中的内容若存有意见分歧,检查组应对有关内容做进一步的检查落实;被检查单位对于“内审初步意见”中需要解释说明的客观情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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