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5页(422字)
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私人经营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最主要的和最基本的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它依附于社会主义经济而存在。因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允许私营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和适当发展,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多方面的需要,有其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私营经济在其发展上不可避免会产生盲目性,特别是还带有剥削劳动的性质。因此,要对其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做到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