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5页(1067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歇业进行审核登记的行政执法活动。私营企业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业、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开私营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的审批证件。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要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私营企业因合并、分立而新办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申请开办分厂、分店、分公司的,应当在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企业种类等主要登记事项,也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私营企业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及副本、图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营业的私营企业,也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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