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禽传染性法氏囊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3页(19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1.2条规定,当进口家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家禽:(1)装运之日无传染性法氏囊病的临床症状;(2)来自某一兽医当局定期检查的养殖场;(3)从未接种过传染性法氏囊病疫苗,且来自某一经试验证实无传染性法氏囊病的养殖场;(4)曾接种过传染性法氏囊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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