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理事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3页(315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8条规定,成员国大会决定科学理事的职权范围可如下列:(1)为成员国大会、秘书处,为在成员国大会同意下根据本公约或某协定而成立的团体和各成员国提供科学咨询意见;(2)建议开展并协调对迁徙物种的研究工作,评价研究成果,以便核实迁徙物种的保护状况,并向成员国大会报告其保护状况并提出改善保护状况的措施。(3)向成员国大会建议哪些迁徙物种应该列入附件,并标明这些物种的分布区;(4)向成员国大会建议,哪些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应写入有关迁徙物种的各项协定;(5)向成员国大会建议,在执行本公约时应该如何解决有关科学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迁徙物种的栖息场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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