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产品进口检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1页(489字)
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产品进口制定了许多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等,这些规定虽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这些规定日益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农产品很难满足其要求。它已成为当前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农产品进口、实行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例如,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规定,花生的黄曲霉素含量不得超过20%,超过者不准进口。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对食品、药物、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的品质、包装及标签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上述进口货物通过美国海关时,须经食品药物管理局进行检验,如发现与该法的规定不符,海关将予以扣留,并有权将其销毁,或按规定期限装运再出口。又如,日本政府规定,进口食品到达日本7天之内,进口商必须向厚生大臣提交说明书。根据进口说明书,在进关之前,日本厚生省检疫所要审查该食品过去有无违反外贸法令的“前科”和食品成分及添加物。在保税仓库内,食品卫生监视员还要检查食品色泽、光泽、弹力等表面情况,必要时,进口食品还要被送到日本卫生试验所接受化验,不合格的食品将被退回或废弃(烧毁、埋掉)。
上一篇:发达国家农产品进口限价立法
下一篇:发达国家农产品出口信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