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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监督工作报告关系的种类与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96页(2843字)

(1)人民银行上、下级内审部门之间的关系: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审工作的开展,并接受上级内审部门的指导,参加上级内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上级内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审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如下:

①内审人员管理方面:下级内审部门的人员配置应符合上级内审部门的要求;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级内审部门的同意。

②内审工作规划方面:上级内审部门须在年初将全年的工作计划制定出来,并及时布置到下级内审部门;下级内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将完成的情况及时向上级行内审部门报送。上级内审部门临时安排的项目,下级内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上级内审部门报送检查报告。下级内审部门完成的本行行长交办的事项,亦应及时向上级行内审部门报送。下级内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内审部门请示和汇报,上级内审部门应及时予以答复。

③重大问题处理方面:内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内审部门报送专题查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检查或调查情况及纠正处理情况,应向上级内审部门报告。上级内审部门对下级行内审部门上报的专题查处报告,应立即向行长呈报,根据行长指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

④理论研讨方面:上级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内审理论研讨。下级内审部门应及时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信息、好的做法以及对某些重要问题的探讨向上级内审部门反映。

⑤人员培训方面:上级内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的内审干部进行多方位的培训。

⑥年终考核:年度终了,上级内审部门对下级内审部门全年的工作予以综合评价。

(2)内审部门与本行行长之间的关系:本行行长与内审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内审部门应接受本行行长所交办的工作,并把工作情况及时向行长汇报。

(3)内审部门与内审组之间的关系:内审组代表本行进行检查监督,它须经行长批准,由内审部门负责组建,内审组组长及主审人应由内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内审组对内审部门负责。内审组填写的内审通知书由内审部门报本行行长签发;检查期间,内审组要及时向内审部门汇报检查的情况,特别是发现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时,内审组要立即向内审部门汇报;检查结束后,内审组要及时向内审部门汇报,内审部门在听取汇报后,由其负责人向本行行长报告,并同时提出内审检查报告。

(4)内审部门与检查对象之间的关系:内审部门在本行行长审定内审检查报告后,内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做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并经行长签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该文件的15日内,向内审组派出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若无异议,应于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执行上述处理决定的情况和采取的整改措施上报上级行内审部门。

(5)内审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内审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检查、被检查的关系。接到审计通知后,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开始,审计对象应向内审组汇报介绍自身状况。检查期间,内审组需调阅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提供;内审组遇到疑点需被审计单位解释时,被审计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及时地做出解释;分项目检查工作结束后,内审组应及时形成内审事实确认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内审组应当面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并督促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在内审初步意见上签章确认。

(6)内审组成员之间的关系:内审组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内审组成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确定小组成员的分工、与被审计单位协调重要事项、控制内审质量和进度及安排其他相关工作。

主审人具体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实施,草拟“内审方案”、“内审通知书”、“内审初步意见”、“内审报告”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等文件后,交组长审查,主审人直接对组长负责。

根据检查的内容,内审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小组,小组组长由主审人报告组长同意后指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直接参与本专业小组的实际操作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内审“事实确认书”,交主审人审查,小组长对主审人负责。

小组成员要根据检查情况,认真编制检查底稿,交小组长复核,小组成员对小组长负责。检查期间,内审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遇到难以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主审人和组长请示和汇报。

(7)内审部门与本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①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按照内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交内审部门;要按内审部门列出的清单报送有关非现场监督资料,内审部门审阅分析资料发现疑点,向监督对象提出质询时,监督对象的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内审部门形成对监督对象的处理建议,经行长签批后,送达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内审部门。

②检查与被检查关系:见上文“内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③协调配合关系:内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应积极搞好协调配合,互通有无,互相支持,查缺补漏,共同促进全行工作水平的提高。如内审部门与同级人事部门之间就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内审部门须在接到经行长批示的、人事部门提交的《离任审计建议书》后,才能立项。离任审计结束后,内审部门还须向同级的人事部门发送离任审计结论,使人事部门了解离任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有利于加强干部管理。

(8)内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关系:特定事项经批准,内审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文定点的)进行检查,内审部门应随时了解检查的进展情况,检查结果由内审部门进行汇总和汇报。

(9)内审部门与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各级内审部门应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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