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98页(888字)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所称之企业是指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一、审核标准和管理方式

海关对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其审核标准和管理方式如下:

表5-1

二、企业申请实施A类管理的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A类审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牵制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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