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剂中单剂品种的选择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药混用手册》第65页(995字)
混剂中单剂品种的选择是混剂研制中最重要的一步,一般要从防治对象综合考虑并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1.具有增效作用 农药混剂具有增效作用是主要的指标之一,判别混剂是否具有增效作用多以共毒系数(CTC)作为标准,CTC值大于100为增效作用,小于100为拮抗作用,在100附近为相加作用。一般以增效为混剂的目的,CTC值应该在200以上比较合适,否则在田间增效作用不会太明显。除非混剂的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增效,如为了扩大防治对象。
2.扩大防治对象 以扩大防治对象为目的混剂应把防治对象的种类作为一个主要的衡量指标,多见于杀虫剂和杀菌剂之间的混用或杀虫剂和杀螨剂之间的混用等。主要用于防治混合发生的病、虫、草害。这种混剂多半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降低防治费用 由于混剂的增效作用,使用的剂量会有所降低。另一方面由于防治对象的扩大,施药次数也会相应的减少,从而降低了防治成本。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混剂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药剂的价格,将价格高的农药和价格低的农药混用,往往达不到节约防治费用的目的。
4.对高等动物毒性不增加 开发任何一个混剂首先要保证的是对高等动物的毒性不能增加。
5.药剂之间没有不良化学反应 混剂各组分之间不应该有不良的相互作用,以免降低药效、增加对作物的药害或储存期不符合要求。
6.对作物本身的毒性不应该增加 对作物本身的药害不能增加,有些药剂单用时对作物没有明显的药害,当混合到一起时会明显增加药害,在开发混剂时应引起注意。例如,苯硫威和石硫合剂混用会增加对植物的药害。
7.利用不同作用方式的药剂混用 利用不同作用方式的药剂混用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参考。例如,内吸剂和触杀剂、杀卵剂和杀幼虫剂等。
8.混剂中各组分的残效期应尽可能接近 混剂中残效期如果不一致,相差比较大,当残效期短的药剂失去作用后,会形成单一药剂的选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