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药使用技术手册》第37页(1200字)

农作物是农药的保护对象。但用药不当,农药也会伤害农作物,即药害。

农药对植物体的生物活性可以利用作为除草剂或植物生长调节剂。但如果农药对植物体的某种生物活性不是人们需要的,而且影响到农产品的产量或质量,就属于药害范畴。

药害可分急性、慢性、残留药害等。

急性药害发生快,症状明显,可从植物形态变化直接观察到。如焦斑、穿孔、枯萎、卷叶、落叶、落花、落果、失绿、畸形、植株矮化、降低发芽率、生长缓慢、生育期推迟、缺苗、成株枯死。

慢性药害症状不明显,又称隐患性药害,有时须与健康植株相对照才能判断。一般表现为生长发育不良,最终影响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残留药害主要指施用于土壤中的农药或其有生物活性的降解物残留下来,虽对施药时的当茬作物不表现药害,但会影响下茬敏感作物。有时,施药对当年作物无害,多次施药或连年施药,土壤中残留的农药会累积到对同一种作物产生药害的程度。近十年来高效除草剂出现不少新品种,其中有的具土壤稳定性,使土壤残留药害问题突出起来。

药害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农药有效成分对某些种类植物不安全。如高粱对敌百虫、敌敌畏敏感;双子叶作物对2,4-滴类除草剂敏感。

②农药制剂中含有对植物有害的杂质。

③农药制剂理化性能不良。如乳油乳化差、可湿性粉剂悬浮率差都可能造成药害。

④农药使用技术不当。这是实际发生药害事故的最重要原因,尤其是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技术难度较高。

⑤作物情况。植物生长势弱,或处于芽期、花期,均对药剂敏感。有的作物不同品种、不同生育期甚至不同叶龄对药剂的敏感性差别都很大。

⑥环境因子影响。如高温会引起硫制剂的药害;土壤墒情差易发生种衣剂药害。

我国十多年前发生的药害,多为对植物安全性欠佳的杀虫剂、杀菌剂所造成。近年发生的大面积药害事故,则多为除草剂所造成。

农作物生长前期有轻微药害,可以加强水肥等栽培管理,缓解伤害,如果最终不会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这种药害尚可以容忍。但肯定会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药害事故,则一定要设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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