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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人办理违法收支或者对违法收支不作处理的行为及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46页(5720字)

一、单位领导人对违法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不作处理的行为

我国《会计法》对单位领导人对违法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不作处理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各单位领导人都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中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会计人员因不能制止违法的收支而要求单位领导人处理的书面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对作出的各项决定负法律责任。如果对违法的收支予以办理或者无故不作处理,都应该视为玩忽职守。

我国《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同时《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支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领导人对违法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国家机关的单位领导人玩忽职守,对违法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领导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应当由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何种处分,应当根据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以及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确定。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给单位或者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2.国家企业、集体企业的单位领导人对违法收支决定办理或者逾期不作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规定,单位领导人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对这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了司法解释。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条件主要是以下两项: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依照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确认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领导人,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单位领导人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不能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类推适用的原则,对这种犯罪类推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但是,类推适用的程序十分严格,司法机关作出的任何类推适用的案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我国有些法律就作出了法律类推的规定。例如,1992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矿山企业的主管人员,其玩忽职守的犯罪,可以直接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不必再按照刑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类推。

2.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

三、单位领导办理违法收支或对违法收支不作处理的案例

某市南城区审计局对某建筑工程公司水电队隐瞒收入、滥发奖金,严重违反财经问题进行了专案审计。

该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职工198人,经营水暖、电气、锅炉安装工程,1993年和1994年,在外埠银行开立了黑户头,隐瞒工程费收入502000元,滥发奖金153000余元,偷税漏税80000余元。

该队1993~1994年9月共收取工程费1206000元,决算上报704000元,隐瞒502000元。实际情况是:该队因生产任务不足,1993年6月份承包了邻近某市啤酒厂、食品厂水暖、锅炉安装工程。当时盗用“地方国营企业”的名义,骗取当地建设银行信任,开立了黑户头。到1994年1月工程决算,共收取工程费380000元,1993年曾转回140000元列入决算,其余240000元隐瞒未报。1994年1~9月共收取工程费500000元,只上报工程费收入240000元,又隐瞒260000元。

该队不但隐瞒工程费收入不上报,同时采取非法手段,从银行套取大量现金,用以发放奖金。该队1993年和1994年,共完成工作量2612000元,根据区政府关于建筑工程公司百元产值奖金额3.57元的规定,两年应发奖金93000余元,但实发奖金251000元。按实发奖金93000余元,该队可盈利140000元;但由于滥发奖金,该队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近20000元。

上述问题经查证核实后,引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视,于1995年4月10日发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者必须严肃处理”的通报,对该队党支书和队长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二】动用水产事业费买。1993年2月,李森擅自动用商品鱼基地补助款5600元作买鱼款,先后汇至三个鱼场,计买鱼4200斤,尚欠鱼款1241.52元。购回后,全部折价卖给县直机关职工,只收回鱼款2014.93元,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可是李森却将此款留作“小钱柜”,已用去1824元。实际上吃掉了水产养鱼专项基金5000元。

无视审计局决定,滥发奖金。1994年1月,水产局动用技术推广费2180元以“壮胆费”为名发放技术承包奖,经省审计局查出后,已责令清理退回不合理部分。李不认真执行。反而弄虚作假,用公款860元顶了帐。尤其严重的是在8月份,在水产公司帐赤字32000元的情况下,李背着县领导决定,从公司借款1625元,发了上半年浮动奖。

侵犯养鱼专业户的正当利益。1982年春节期间,水产局派人前往某乡养鱼专业户王、张两家买鱼700斤,价款980元。王、张多次到局要钱款,一直拖欠2年多。于1994年拨商品鱼基金投资时,李以拨补助款的名义顶了帐。

1994年1月,水产局派人到某乡养鱼专业户赵、孙、李三家买鱼2800斤,每斤0.76元,折款2218元。赵、孙等人先后20多次到局催索鱼款,只付给280元,其余款至今没给。

县纪委认为李森的错误是严重的,性质是恶劣的,准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三】法人犯罪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一些企业为了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大肆制售伪劣商品,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本区的财政收入对此也睁只眼闭只眼。1993年10月15日,河南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周口市对震惊全国的沈丘假药案进行公开宣判。涉及此案的13名犯罪依法受到处理。

原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厂长王志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伪造章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郭新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原中共沈丘县委书记刘炜东,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还宣布对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生产,销售假劣药的非法所得59万元予以没收,并对该厂判处罚款1031500元,对查获该厂的假劣药及商标等予以没收销毁。

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原是沈丘县农业局下属农场的一个小实体。“创业”之初总共有4个人,4000元资金。然而6年多来,兽药厂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不断翻番。尽管该厂帐目已被烧毁,但仅目前查证属实的非法经营额就达230万余元。有关人士称,这只占全部经营额的1/5。从被告人李海、朱玉芝家中搜出的所谓“公款”就有199万之多。案发时,有2条价值5000万元的流水线正在建,一期工程建成后,每年可获利1000万元。

从1986年~1992年8月,兽药厂在厂长王志强的策划、组织下,由副厂长郭新灵参与指挥,在生产片剂时不加药粉,仅以淀粉、滑石粉制成颗粒,只在压片时根据不同销售对象,或不加药粉,或加微量、少量药粉。为了增加药片的苦味,他们指使工人在不同的片剂中乱加氯霉素、黄连素、氯奎药粉,然后摊在路上晾晒,用煤烘干。生产或不按规定投料,或根本不投料,仅装入蒸馏水便灌封。该厂或无批准文号非法生产药品,或低价购买其他厂家次品,重新包装后出售。他们以现金交易、不开发票或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方式,把假药销往河南、河北、安徽、江苏、黑龙江等省。

不少人服用了这个厂的药,病情非但不能缓解,反而延误了治疗,加重了病情。1987年,安徽省阜阳县一中学生服用了这个厂生产的土霉素后,就导致病情加重。兽用药的效用更是如此。1991年,安徽肥西县养专业户叶某,购买该厂生产的土霉素片用于鸡瘟病防治,结果延误治疗,致使700多只鸡全部死去。

王志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他施展了各种手段。

1992年,王志强精心策划出这样一出闹剧;孙剧平、孙芝荣姊弟俩帮助王志强销售假药,后另开炉灶,单干。王志强便以该县某兽药厂名义,私刻公章、私开发票,制造假药。刹时间,第一兽药厂成了受害者,成了打假的正面典型。

安徽有个个体户关大玉,也曾长期帮助王志强推销假药。后王志强得知关也帮助别人推销假药,便冒充公安干警,着警服、佩枪支,坐着装有警灯的“桑塔纳”,赴安徽将关抓进兽药厂。

尽管兽药厂只有王志强和郭新灵两名正式职工,但他们有自己的黑招;或假冒别厂商标,把制假恶名引向别人;或事后让个人承担责任,然后厂里给予补偿;或干脆不承认假药是自己的产品;或经“药检期已过、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承担制假、售假责任。

罪犯王志强等人之所以胆大妄为,是因为得到了原沈丘县委书记刘炜东、副县长崔大华、原农业部郑州动植检疫局负责人靳广义等一些掌权人的包庇支持,他们之间进行着肮脏的“钱权交易”。当湖北黄岗地区、江苏丰县发现购买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的兽药为假劣药后,多次告状,反映到农业部。农业部电示河南调查此事。1990年4月26日,当时任河南省畜牧局兽医处处长的靳广义带领班付国乘车到第一兽药厂查看。班付国提取了一张黄岗提供的有该厂会计张晖字样的收据存根。4月29日,靳广义私自携带该收据存根到第一兽药厂,与被告人王志强、郭新灵密谋后,由杨艳玲写了一份假收据票,签名张晖。5月5日,在农业部召开的会议上,靳广义出示了这张票据,使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生产假药的罪行得以蒙混过关。当上级责令沈丘县查处该县产销劣药品时,当时任副县长的崔东华指示农委副主任赵海浜组织工商、检察院等单位组成工作组调查。赵海滨在既未组织工作组、又没有调查的情况下,与王、郭伪造了假证言,写了一个假报告。崔东华既不调查,又不认真把关,同意盖上县政府印章上报,致使该厂长期生产假劣药的犯罪活动得以掩盖。

查处此案的联合调查组进驻沈丘后,向赵海滨询问厂里帐本时,赵又与王志强、郭新灵密谋,安排工人写了三份帐本及假证明材料交给工作组,致使王志强、郭新灵得以将帐本烧毁,商标及假劣药品得以掩埋,给此案查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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