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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887页(4482字)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就是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行政违法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处死,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一、关于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玩忽职守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和正常活动。如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1)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权;(3)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多数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如杀人、放火、受贿等。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是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行为,如玩忽职守。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后果有两种:一是物质上的损害结果;二是人身损害或其他非物质的损害,如给国家的威望、声誉造成损害。危害后果的大小,或者有无危害后果,对于区别有罪与无罪,轻罪与重罪,有重大关系。如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不构成犯罪。

(三)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达到一定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人,年满14周岁以上的,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可以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法人代表、代理人的犯罪意识,就是法人犯罪的意识。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即对法人予以处罚。我国一些法律已对法人犯罪作了规定。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主体根据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我国《刑法》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构成犯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没有特定身份规定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犯罪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犯罪。例如,索贿犯罪,就是直接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关于刑罚

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制裁,是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他权利。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预防犯罪,改造犯罪,消灭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最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管制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必须实行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1年。

拘役不同于刑事拘留:一是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而拘役是刑罚方法。二是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三是适用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适用;拘役由人民法院适用。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与拘役不同:一是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由劳动机关就近执行。二是犯罪分子的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每月可回家1至2天。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既可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用驱逐出境。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是刑罚,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一般违法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位和企业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罚金不同,罚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没收财产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

4.驱逐出境,是责令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时,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附加适用时,于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驱逐出境不适用于犯罪的中国人。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不是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教育措施。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三)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处刑罚的代数相加,而是有法定的原则,即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在数刑总和的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对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与主刑并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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